规范解读:GB 30077-202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发布于2023年12月28日,本规范将于2024年9月1日实施。本规范是国家强制规范,全文必须严格执行。

一、基本要求部分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单位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不适用于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使用等的单位。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定义是:依法建立的、配置有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处置企业内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遇险人员等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队伍或专职队伍。

增加了前提:配备了人、器材和物资的才算应急救援队伍,没有物资和器材只有人的不能为应急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单位分为3类,分别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类别划分方法与原规范没有差别,只不过附注增加了两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按单位中重大危险源的最高等级确定”、“企业规模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划分不一致的,按最低等级确定”

这两条可以有效的避免企业和监管机构之间的互相拉扯。

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确保系统配套、搭配合理、功能齐全、数量充足,满足单位员工现场应急处置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所承担救援任务的需要。这条与前面所述的应急救援队伍前提相呼应。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结合单位或辖区内典型事故及其他特殊处置场景需求,选择增配应急救援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本文件中未列出的新型装备。

国家标准是最低配备要求,如果单位内危险化学品特殊或者发生了一个历史上没有过的特殊事故,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增配应急救援物资。

另外,对于出现的新事物应当接受,比如本文件中增配名录就新增了无人机的配置要求。

二、作业场所配备要求

手电筒、对讲机都是每人一个,而且还规定了包括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同类物资。

也就是说明,手电筒、对讲机这两个物品在储存区域内可以为零,但是必须保证当班人员每人一个。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1个/人。没有“包括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同类物资”的要求,而且也不像化学品防护服一样备注了要求“具有有毒、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

因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必须在储存区域内设置,当班人数数量的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额外增加了水带和多功能水枪的要求。水带要求长度不小于50米。

水带和多功能水枪的配备都有一个前提:允许用水灭火、稀释或降温的场所。例如:对于电石等这类物品场所无需配置这两种物资。

增加了危化品收容输转器具。

去掉了堵漏器材的配备要求。

估计考虑的情况是:

对于确需堵漏的物质,如剧毒的液氯等,一般在其它规范内都做了要求。

对于其它的危险化学品,堵漏器材无需配置,反倒是可能因为冒险堵漏而发生更大的事故。

如对于易燃易爆液体,泄漏后的应急措施不应当由现场操作人员执行堵漏操作,应由专业应急救援人员执行,否则堵漏操作反倒更有可能导致泄漏的物料着火爆炸,从而造成事故扩大。

而且根据目前安全要求的发展方向,鉴于最近因为堵漏而发生的一系列事故,后期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堵漏、打卡子情况会严格控制。

三、应急救援队伍配备要求

1、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装备配备要求变化情况:

一级化学防护服配备有了前提,涉及中等毒性及以上、强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配备,只有其它危险化学品的无需配备一级化学防护服。

增加了在强热辐射场所下的隔热服配备要求。请注意:这个不是灭火防护服,而是隔热服,适用于在炼钢等企业高温辐射情况下的应急。

原先的防静电内衣修改防静电套装,更加完善,包括了服装、鞋、帽、内衣、手套。还提出了低温情况下的防低温背心和防寒服(个人感觉应当与隔热服一样,单独列出一行)。

在带电区域,对化学品防护手套和防化靴提出了绝缘要求。

增加了应急呼叫器的配备要求,每人一个。

2、车辆配置要求相比原要求大大简化:

第一类危险化学品单位配置数量大于等于3辆,其中:

灭火抢先救援车至少1辆;

多功能抢险救援车或气体防护车至少1辆;

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车或防化洗消抢险救援车至少1辆。

第二类危险化学品单位配置数量大于等于1辆,灭火抢险救援车至少1辆。

另外规范对车辆的性能指标提出了要求,其中多功能抢险救援车牵引质量要求下降,从原先的牵引质量10吨下降到第一类7.5吨,其它5吨。

3、救援应急车内应急物资

医用氧气瓶改为了供氧设备;

头戴式照明灯要求防爆;

增加了风向仪的配备要求。

4、应急救援队伍物资

附件中规定了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援物资配备要求,与车内的应急救援物资以及作业现场的应急救援物资不同,需要单独配置。

注意第三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可以不单独配备,而允许使用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

具体内容可参考标准文本的附录C和附录D。